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文旅艺字〔2023〕34号
河北演艺集团、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文化和旅游部门、雄安新区宣传网信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文艺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助推我省舞台艺术创作迈上新台阶,根据有关规定,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对《河北省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河北省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3年7月14日
河北省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文艺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深化国有文艺院团改革的文件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落实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发展“十四五”规划,打造艺术精品,推动我省舞台艺术创作不断繁荣发展,为2035年实现文化强省建设目标奠定艺术创作基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推动我省文艺工作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深入生活,扎根人民,以演出为中心,围绕“出精品、出人才”目标,深度挖掘和传播河北丰厚的文化资源,实施文艺作品质量提升工程。扩大我省舞台艺术作品题材范围,增强在全国的竞争力和影响力,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三条 河北省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精品工程项目)支持的项目包括大型作品和小型作品。
大型作品包括:戏曲、话剧、歌剧、舞剧、音乐剧(歌舞剧)、儿童剧、杂技剧、木偶剧、皮影戏、小剧场戏剧、交响乐、民族管弦乐、曲艺(长篇、中篇)和其他具有创新性或适于文旅融合发展的表演艺术形式。
小型作品包括:小戏曲、独幕剧(含戏剧小品)、小歌剧、小舞剧、音乐(含单乐章管弦乐、独奏曲、重奏曲、室内乐、民乐小合奏、歌曲、合唱)、舞蹈(含单人舞、双人舞、三人舞、群舞)、曲艺短篇(含曲艺小品)、木偶、皮影、杂技、魔术等。
第四条 精品工程项目分为资助项目和奖励项目两类。资助项目重点支持原创作品、具有较大修改意义的改编作品、有能力争取国家级重要奖项的精加工作品、具有较大市场潜力的作品以及青年人才为主创作演出的小型作品。奖励项目主要面向在国内国际重要比赛中获得大奖的剧(节)目、已产生较大社会和经济效益的项目。每年资助项目和奖励项目的数量根据申报评审情况确定。
第五条 为贯彻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深化国有文艺院团改革的意见》和我省两办出台的落实措施,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和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加强戏曲保护与传承、支持戏曲剧本创作的有关要求,特将河北省剧本扶持计划和戏曲优秀传统剧目复排项目列入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予以资助扶持。剧本扶持计划旨在加大我省原创剧本扶持力度,强化剧本创作力量,在剧本扶持计划中扩大戏曲剧本扶持比例。戏曲优秀传统剧目复排项目通过整理复排戏曲优秀传统剧目,开展像音像工作,使我省各类戏曲名家代表剧目得以有效保留和传承。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省级艺术生产单位申报精品工程项目可直接向省文化和旅游厅申报。市、县级艺术生产单位(包括民营艺术生产单位)申报精品工程项目需通过所在设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雄安新区通过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向省文化和旅游厅申报。
第七条 资助项目的申报。
(一)符合下列条件,可申报精品工程资助项目:
1. 具有合法的舞台艺术生产资质和符合项目要求的艺术创作、生产条件的创作队伍;
2. 项目具有较强的思想性、艺术性和鲜明时代精神,具有创新意识,能够体现本艺术品种的特色与风格;
3. 具有明确的目标要求、实施计划和保障措施;
4. 论证充分,对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评估评价全面、科学、准确;
5. 入选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创作扶持工程以及获得国家艺术基金立项资助的剧目优先予以资助考虑;
6. 河北省戏曲优秀传统剧目复排项目在此项中申报,具体要求见第十条。
(二)申报资助项目须提供下列材料:
1. 《河北省舞台艺术精品工程资助项目申报书》;
2. 剧本或项目策划脚本(精加工作品须同时报送舞美设计图、音乐总谱、获奖证书原件和剧目的dvd视频光盘);
3. 项目负责人和主创人员基本情况(主要艺术经历、获奖情况、社会影响力);
4. 本单位的项目论证意见,包括对作品思想、艺术价值的评估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预测等内容;
5. 非本单位专家的具名论证意见,大型作品不少于5人,小型作品不少于2人。
第八条 奖励项目的申报。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剧(节)目可申报精品工程奖励项目:
1. 获得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2. 获得文化和旅游部“文华大奖”;
3. 入选原“文化部优秀保留剧目大奖”;
4. 新创剧(节)目年度演出在50场以上,演出收入超过100万元。
(二)奖励项目的奖励标准,由评委会根据资金投入、作品影响、实际效果具体评定。
(三)申报奖励项目须提交以下材料:
1. 《河北省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奖励项目申报书》;
2. 奖励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3. 颁奖机关公布的获奖名单原件和复印件;
4. 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相关材料(演出场次证明、演出收入报表、报刊评介资料等)。
(四)已获得资助项目支持、实现预期目标的,一般不得再次申请奖励项目。
(五)已获得资助项目支持,但获奖层次、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取得重大突破、显著超过项目预期目标的,可再次申请奖励项目。
第九条 剧本扶持计划的申报。
剧本扶持计划由省文化和旅游厅每年度上半年发布通知,省内符合条件的个人均可按照要求提交剧本及有关材料。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专家对申报剧本进行评审,综合衡量申报剧本的主题、艺术形象、结构、语言以及项目实施计划,确定资助名单。资助资金可用于因修改提高剧本所产生的采风、资料收集、专家论证等工作项目。
第十条 戏曲优秀传统剧目复排项目的申报。
(一)申报戏曲优秀传统剧目复排项目的剧目应为我省地方戏曲剧种中的代表性剧目,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和较高的艺术水准。优先考虑特色剧种代表剧目、戏曲流派代表剧目、戏曲名家的代表性剧目。获得国家级奖励,如“文化部优秀保留剧目大奖”、“文华大奖”、“五个一工程”奖的剧目可优先考虑。小戏、折子戏不在此项目扶持之列。
(二)申报戏曲优秀传统剧目复排项目须提交以下材料:
1. 《河北省舞台艺术精品工程资助项目申报书》;
2. 申报复排剧目的剧本、演出视频、复排方案;
3. ag九游会登录j9入口的荣誉证书或颁奖机关公布的获奖名单;
4. 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相关材料(演出场次证明、演出收入报表、报刊评介资料等)。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十一条 由省文化和旅游厅成立厅领导以及相关部门参加的河北省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项目评审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以下简称精品办),办公地点设在省文化和旅游厅艺术处,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评比工作。
第十二条 精品办负责建立由省内外专家组成的项目评审专家库,每次评审前随机抽取7至9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由领导小组确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各一人,具体负责组织评委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评审。评委会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议;评委具名投票。
第十三条 评委会根据综合论证及投票结果,提出入选项目名单,并向精品办提交项目论证报告。
论证报告内容包括:
(一)对项目的总体评价;
(二)对项目预期目标的估价;
(三)对项目社会效益和市场价值的评估;
(四)剧(节)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意见。
第十四条 精品办整理评委会意见后,提出精品工程资助项目、奖励项目、剧本扶持计划、戏曲优秀传统剧目复排项目名单,按照《河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规【2020】31号)提出资金支持建议,报精品工程项目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并提请厅党组会研究通过后实施。
第十五条 对具备精品工程支持条件、但尚需补充材料的申报项目,由精品办汇总评委会意见后,反馈给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对项目创排或加工修改做出详细方案,于20日内报精品办。
第四章 项目考核
第十六条 凡获得资助项目支持的项目,由精品办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考核分中期评估和结项考核两种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中期评估。项目一、二度创作基本完成,达到预定目标要求,在进入制作合成期前,进行中期评估。
(一)精品办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
(二)中期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作计划、实现项目目标的可能性、前期开支的合规性情况等;
(三)中期评估初次不合格的项目,由评估组提出完善和修改意见,项目实施单位在对项目按要求进行调整后,可于2个月内再次申请期中评估。再次评估不合格,取消项目资格。
第十九条 结项考核。项目完成,实现预期目标要求、经项目单位申请,可进行结项考核。
(一)结项考核由精品办组织艺术、财务、审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负责实施;
(二)结项考核的内容包括预期目标的产出效益(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社会效益(获奖情况、新闻媒体评价、演出场次、演出覆盖面、受众人数)、经济效益(演出收入、相关收益、投入产出比)、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项目单位须提供项目结项书、项目自我评价意见、获奖证书、演出场次证明、宣传资料、调查问卷(或观众反馈)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
(三)评审组在综合审查相关材料后,按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其他效益对项目进行分类打分。经综合评估后,确定项目的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
(四)结项考核合格的项目准予结项;结项考核不合格的项目不予结项,并视具体情况予以限期改正、撤销项目等处置。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4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2021年9月11日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布的《河北省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冀文旅艺字〔2021〕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