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乡村振兴局
关于印发《河北省非遗工坊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文旅非遗字〔2023〕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文化和旅游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乡村振兴局,雄安新区宣传网信局、公共服务局: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持续推动非遗工坊建设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办非遗发〔2021〕221号)要求,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乡村振兴局共同制定了《河北省非遗工坊认定与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乡村振兴局
2023年6月30日
河北省非遗工坊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北省非遗工坊规范化建设,振兴传统工艺、促进就业增收、巩固脱贫成果、助力乡村振兴,进一步推动全省非遗工坊建设,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持续推动非遗工坊建设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办非遗发〔2021〕221号)精神,结合我省非遗保护和乡村振兴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遗工坊是指在河北省境内,依托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代表性项目或传统手工艺开展非遗保护传承,带动当地人群就地就近就业,经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乡村振兴部门认定设立的各类经营主体和生产加工点。
第三条 非遗工坊的申报、认定、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非遗工坊建设以加强非遗保护和传承,持续推动当地人群学习提升技能艺能,促进人民群众就业增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为目标。
第五条 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对全省非遗工坊实行统一领导,负责非遗工坊的指导、协调、服务、管理等工作;市级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和乡村振兴部门负责非遗工坊的规划、建设、服务、管理、督查等工作;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其辖区非遗工坊的规划、建设、遴选认定和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乡村振兴等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把非遗工坊建设纳入本部门乡村振兴工作体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协调解决非遗工坊建设运营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推动非遗工坊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认定非遗工坊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公布等程序。
第八条 申报非遗工坊,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托本地区一项或几项富有特色、覆盖面广、从业人员多、适于带动就业、具有较好市场潜力的非遗代表性项目(重点为传统工艺项目),优先支持依托列入国家和河北省传统工艺振兴目录的项目建设非遗工坊;
(二)有用于职业技能培训和生产的固定场所,有销售平台和渠道,有建设、运营非遗工坊的牵头企业、合作社或带头人,且稳定运营一年以上;
(三)有建设非遗工坊、开展生产的必要场地、水电暖、工具设备、安全保障等基础条件;
(四)有规范的管理制度,有可行的稳岗就业措施,有务实的发展计划;
(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和拖欠工资等行为;
(六)积极组织开展传统技艺培训,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设计研发和生产能力,对行业发展有一定带头作用,传承有序,从业人群不断扩大;
(七)生产经营中坚持核心生产环节使用传统技艺,以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为重点,吸纳带动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数量较多、成效较好;
(八)积极参加公益活动,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非遗工坊ag九游会登录j9入口的产品展示展销等。
第九条 申报非遗工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非遗工坊名称、地址、成立时间,依托的非遗项目名称、传承人、类别、级别,或传统手工艺名称、主营业务等;
(二)场地租赁合同、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原件(备核)、
复印件等;
(三)从业人员信息,签订的劳务协议或承揽合同原件(备核)、复印件及《吸纳脱贫家庭劳动力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就业花名册》;
(四)营业收入、工资发放基本情况及凭证等;
(五)证明符合认定条件的其他佐证材料。
第十条 非遗工坊认定程序:
(一)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非遗项目经营主体和生产加工点自愿申请,向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提交非遗工坊申报材料;
(二)审核。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对非遗工坊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核;
(三)评审。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乡村振兴部门组成评审委会员,对非遗工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遴选,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现场答辩和实地考察,对管理规范、成效显著,具有推广示范性的列入非遗工坊推荐名单;
(四)公示。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对非遗工坊推荐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五)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非遗工坊,由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联合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乡村振兴部门予以确认公布并制发“非遗工坊”牌匾和证书,同时报市、省级相关部门统计备案。
第十一条 非遗工坊的评选认定,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第十二条 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优中选优的原则,评选公布“河北省非遗工坊优秀案例”,并择优推荐全国非遗工坊优秀案例。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十三条 非遗工坊应每年向文化和旅游部门确认或更新登记信息。
第十四条 非遗工坊应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每年12月底前向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报告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非遗工坊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围绕当地需求特点,大力开发手工制作、加工制造等居家就业、灵活就业岗位,拓宽就业渠道。
第十六条 非遗工坊应将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等作为重点,优先吸纳其就业,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以及地方支持就业帮扶车间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非遗工坊应合理运用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地理标志等多种手段,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具有当地特色的非遗工坊知名品牌。
第十八条 非遗工坊应运用短视频、网络直播、网店营销、参加商贸活动等形式推广产品,扩大市场销售,增强市场竞争力。
第十九条 非遗工坊应坚持守正创新,加强产品创作研发,开展研学体验活动,突出弘扬非遗价值内涵,注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章 管理与扶持
第二十条 省、市、县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乡村振兴等部门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遗工坊开展相关工作:
(一)组织开展培训、宣传、展示、展销及交流合作等;
(二)利用各种平台开展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的产学研合作;
(三)在非遗传承人研修培训计划中优先推荐非遗工坊带头人参加培训班学习,支持非遗工坊带头人参加高技能人才培训,推动将优秀非遗工坊带头人培育成乡村文化和旅游能人、乡村工匠、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四)支持非遗工坊根据脱贫地区人群的就业和技能需要,结合非遗工坊需求和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特点,开展集中培训、实操实训、订单式培训、上门培训、远程培训等,有效提升技能水平;
(五)鼓励参与中国非遗传承人研修培训计划院校开展非遗工坊帮扶行动,帮助工坊解决工艺难题,改善产品设计,拓展非遗工坊产品销售渠道;
(六)支持优秀非遗工坊带头人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
(七)建立非遗工坊产品目录,将目录产品纳入文旅消费范围,嵌入各类消费场所;
(八)支持推动非遗工坊目录产品与网络销售平台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对目录产品给予支持;
(九)支持非遗工坊在“非遗购物节”等重要展会活动中设置专门展示展销平台,为目录产品与各类企业对接,实现订单交易创造条件;
(十)鼓励非遗工坊进景区、历史文化街区等场所,为非遗工坊进景区、进街区等搭建制作体验和销售平台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非遗工坊,可以按程序申请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支持非遗工坊培育特色劳务品牌,结合文化旅游产业打造劳务品牌非遗工坊;
(二)对符合条件的非遗工坊带头人或小微非遗工坊企业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场地安排、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和一次性创业补贴等政策支持;
(三)对符合条件纳入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的非遗工坊,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
(四)对传统工艺保护明显、研发设计能力出众、带动就业能力显著、经营活动规范合法,按程序认定备案的非遗工坊,其非物质文化遗产创业创新项目,可按规定申请非遗保护专项资金补助。
第二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原则上每两年对非遗工坊进行评估,实施动态管理。对落实相关要求不力,辐射带动作用发挥不好或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非遗工坊,限期进行整改。对业绩突出的非遗工坊,予以通报表扬,并在相关政策资金扶持等方面予以倾斜。同时加强数据统计和部门间信息共享。
第二十三条 非遗工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定为评估不合格。文化和旅游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乡村振兴部门予以撤销命名,收回牌匾,予以公布,并自撤销命名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一)无正当理由不正常经营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谎报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设立非遗工坊的;
(三)连续两年未确认登记信息的;
(四)创作生产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侵害公众权益、侵犯知识产权并造成一定后果的;
(五)工坊主要负责人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非法挪用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
(七)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八)宣传虚假非遗产品信息,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九)其他应当取消非遗工坊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省、市、县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时监测非遗工坊存续发展状况。省、市、县乡村振兴部门及时掌握非遗工坊吸纳带动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情况,及时提供非遗工坊录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情况,实现信息动态更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细化制定政策措施,确保有力有序推进。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