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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ag九游会登录j9入口

2024-04-08 17:42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文旅科教字〔2023〕3号

省文物局,各市(含定州、辛集)文化和旅游部门,承德市文物局,雄安新区宣传网信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

现将《河北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河北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3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全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推进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建设,发挥标准化对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标准化职责,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河北省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作定位】 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调推进的原则,建设和实施政府主导制定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省级文化和旅游标准体系,有效发挥标准化对推动全省文化和旅游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性、战略性、引领性作用。

第四条【职责分工】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以下简称“省文化和旅游厅”)归口管理全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协调机制】 省文化和旅游厅建立完善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文化和旅游标准化重大政策,协调全省和京津冀协同发展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各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标准化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第六条【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互动发展】 推动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与科技创新互动发展,促进科技进步、技术融合与成果转化,以科技创新提升标准水平。

第七条【标准促进区域发展】 省文化和旅游厅联合北京市、天津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在协商一致、协同推进的基础上推动区域性标准化相关工作,组织制定区域协同标准,提升文化和旅游区域标准化实施应用水平,在制定法规和政策文件时积极应用标准,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

第八条【社会参与】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开展或参与全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组织原则】 全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开展。

第十条【主要职责】 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管理全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河北省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组织全省编制和实施文化和旅游标准化相关规划,制定全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规章制度,推动全省文化和旅游标准体系建设。

(二)对省级文化和旅游领域内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三)依据职责组织文化和旅游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申报工作。参与、配合文化和旅游部标准项目的制修订工作。

(四)组织开展省级文化和旅游地方标准的提出、起草、报批等工作,协调配合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审查全省文化和旅游地方标准。

(五)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实施监督。

(六)统筹协调国家级、省级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和跨区域标准化工作。

(七)推进文化和旅游团体标准化工作。

(八)负责向省标准化委员会、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汇报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承办省标准化委员会、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

(九)组织开展全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研究、培训等。

(十)承办文化和旅游部委托的其他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

第十一条【主管处室】 省文化和旅游厅标准化工作主管处室负责标准化日常工作,指导其他业务处室开展标准化工作。

第十二条【业务处室】 省文化和旅游厅各业务处室标准化工作职责:

(一)提出本处室ag九游会登录j9入口的业务范围内的标准项目及标准化工作建议。

(二)根据省文化和旅游厅标准化工作计划,参与组织制修订有关标准,推动相关标准起草。

(三)开展与本处室ag九游会登录j9入口的业务范围有关标准的宣传、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技术委员会】 省文化和旅游领域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根据《河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为文化和旅游行业的发展提供专业标准化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各级主管部门】 各级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积极参与标准起草、征求意见、宣传、实施等标准化工作,通过标准提升工作质量。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五条【制定原则】 制定文化和旅游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导向。

(二)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

(三)适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律和行业标准化需求,符合创新需要,有利于提高文化和旅游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行业安全生产。

(四)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适用性,提高标准水平。

(五)标准制定过程公开、透明,广泛征求和听取意见,充分体现标准各利益相关方共识。

(六)制定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应当吸纳相关方代表参与,反映各方的共同需求。

(七)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十六条【地方标准范围】 为支撑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满足我省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第十七条【地方标准立项申请】 省文化和旅游厅应根据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组织文化和旅游地方标准申报。

标准项目申请单位提出的标准立项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报省文化和旅游厅,经省文化和旅游厅审议后,上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全省文化和旅游地方标准计划项目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并下达年度计划。

第十八条【地方标准起草】 地方标准起草应当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协调,标准内容不得涉及行业部门行政管理权限事项。

文化和旅游地方标准的编写应符合标准编制有关文件的要求。经过充分调查、研究、检测验证,协调各相关方意见,形成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等材料。

第十九条【地方标准征求意见】 标准编制单位应向文化和旅游领域的生产、科研、教育、企事业和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并在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各方意见对地方标准进行修改,形成地方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和征求意见汇总表等送审材料。

第二十条【地方标准审查】 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将地方标准送审材料提交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一条【地方标准报批】 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形成标准报批稿等材料,报送省文化和旅游厅确认。省文化和旅游厅将标准报批稿等材料提交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布。

第二十二条【团体标准】 团体标准的管理按照《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执行。鼓励学会、协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高于推荐性标准技术要求的文化和旅游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第二十三条【企业标准】 鼓励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技术要求的文化和旅游企业标准。

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标准宣传】 有关文化和旅游领域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布后,省、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相关标准化技术机构应开展标准宣传,做好标准解读。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社会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标准宣传和业务交流。

第二十五条【实施主体】 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社会组织是标准实施的主体,应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积极采用推荐性标准。

第二十六条【标准监督】 省市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地方标准复审】 地方标准实施后,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经过复审,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的标准及时修订或者废止。

第二十八条【试点示范】 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鼓励各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推动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鼓励文化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组织积极参与国家级和省级各类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

各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指导,将试点示范先进经验向社会宣传推广。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九条【规划计划】 省市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第三十条【经费来源】 省市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

第三十一条【人才培养】 省市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强化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加强标准化业务交流,充分发挥标准化专家的作用,推动提升人员标准化工作能力。

第三十二条【激励措施】 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技术水平高并在实施中取得突出成效的标准,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表彰奖励或向有关部门推荐申报标准化和科技成果等方面的奖励。

第三十三条【违法处理】 对标准化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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