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智慧景区示范点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文旅科教字〔2022〕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文化和旅游部门,雄安新区宣传网信局,承德市文物局:
当前,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深入发展,数字化转型已经成为趋势,为旅游业赋予了新动能,也对旅游业提出了创新发展的新要求,需要充分运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科技创新成果,升级传统旅游业态,创新产品和服务方式,推动旅游业从资源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
结合我省智慧景区示范点评定工作开展以来的实践基础,坚持“统筹推进、注重创建、突出示范、严格认定”的工作原则,较大幅度优化了评定程序、完善了评定机制,同时吸收借鉴其他省市的先进做法,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厅党组会研究,制定了《河北省智慧景区示范点评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河北省智慧景区示范点评定管理办法》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2年12月2日
河北省智慧景区示范点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快提升我省旅游景区数字化、智慧化、品质化水平,深入推进全省智慧景区建设,加强对智慧景区示范点的创建、评定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智慧景区示范点”适用于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主题(公园)园区、特色旅游小镇、乡村旅游重点村等场所。
第三条 智慧景区示范点创建管理工作,遵循“自愿申报、自主创建、突出示范、动态管理、持续发展”的原则,根据推荐情况择优评定。
第二章 评定组织
第四条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全省智慧景区示范点评定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各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智慧景区示范点的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五条 由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建立省级智慧景区示范点评审专家库,重点吸收符合条件的研究及规划专家、旅游信息化专家、文化和旅游相关行业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等参加。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定
第六条 申报创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合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生产经营三年以上。
(二)社会评价良好,诚信度高,近三年无重大质量投诉,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重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事故。
(三)景区应设有专门的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协调、推进智慧景区建设。
(四)有明确的景区信息化发展规划、完备的信息安全和管理制度,旅游信息化基础设施完善,系统稳定、有效运行。
(五)景区在管理、服务、营销等方面能够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在开发数字化体验新产品、新业态,打造沉浸式互动消费新场景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在全省具有较强示范引领作用。
第七条 智慧景区示范点创建单位申请由创建单位自愿提出,经自评合格的,填写《智慧景区示范点创建单位申报书》,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上报所在地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推荐性审核。
第八条 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创建单位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核,提出推荐审核意见,报送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第九条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从省级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员,组织成立评审组,对照《河北省智慧景区建设评定细则》,对申报创建单位进行资料审核、公示公布、指导提升。
(一)资料审核。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依据评定细则,对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公示公布。经材料审核通过的申报单位,在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实无问题的景区,经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审定后,列入智慧景区示范点创建序列,并发布公告。
(三)指导提升。公布创建单位名单后,创建单位进入对标创建提升阶段,创建期为3-6个月,创建期间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专家进行创建指导,提升创建单位智慧化建设水平。
第十条 创建提升期结束后,本着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评定条件、规范评定程序,按照“初审推荐、省级审核、现场检查、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评定。
(一)初审推荐。创建单位对标创建提升完成后,各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对自评达标的创建单位进行初评检查,对于初评通过的申报单位,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正式推荐,并提交推荐意见和申报书。
(二)省级审核。省文化和旅游厅受理各地申报材料后,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资格、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于通过审核的景区,进入现场检查环节。
(三)现场检查。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检查,包括听取汇报、资料审核、实地检查、现场打分。检查结束后,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综合评议,拟定智慧景区示范点建议名单。
(四)公示公告。经省文化和旅游厅研究通过后,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实无问题的景区,批准为“智慧景区示范点”,并发布公告,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统一命名“河北省智慧景区示范点”并授牌。
第四章 管理与复核
第十一条 对智慧景区示范点期满3年后进行一次评定性复核。复核采取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而暂停营业的示范点,可以在复核当年提出延期申请,经查属实后,可以适当延期。
第十二条 经复核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一)对不能达到标准要求的智慧景区示范点,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取消资格的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二)限期整改不超过6个月,对于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未达标的,取消其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三)被取消资格的智慧景区示范点,自取消之日起满3年后,可重新申请评定。
第十三条 被授予“河北省智慧景区示范点”的景区或创建单位,如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将取消“智慧景区示范点”称号或评定资格。
第五章 服务与支持
第十四条 鼓励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为示范点智慧化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加大宣传支持力度,不断提升示范点的智慧化建设水平。
第十五条 鼓励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对智慧景区示范点创建给予资金支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争取本地创建经费的落实,全面调动景区的积极性,进一步提升全省景区智慧化建设水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日起施行。原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2019年12月12日发布的《河北省智慧景区示范点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冀文旅科教字〔201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