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实施意见
冀政〔2005〕53号
(2005年6月6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进一步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逐步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提高我省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充分认识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重要意义。文化产业是推动全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非公有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国有文化企业主导作用的同时,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有利于营造文化产业领域公平竞争的环境,建立健全我省文化产业的市场机制;有利于逐步形成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有利于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发展文化产业;有利于增强我省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对于多元化、多渠道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 逐步加大文化市场的开放力度。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文化产业领域。鼓励支持非公有经济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进入文化产业。逐步形成以国有文化企业为主导、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参与,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社会化、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文化产业发展新格局。
三、 大力营造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良好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各级政府要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发展,认真贯彻和落实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政策和法规。对过去颁布实施的不利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政策和规定,要进行认真清理,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在加快文化产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建设、积极发展市场中介组织、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机制的同时,不断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加大市场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和制裁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四、 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文化单位的重组改造。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投资、参股、控股、兼并、收购、承包、租赁、托管等形式,参与转制改企国有文化单位的资产重组,推动国有文化单位的产权结构调整。改制前已办理的各项专项审批手续和文化经营权继续有效。国家明确规定限制和禁止非公有资本进入的文化产业领域,要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 坚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项目审批、资质认定、融资、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一视同仁。在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的文化产业领域,坚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与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对有市场前景、发展潜力大、运行机制好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要给予积极扶持,促其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鼓励跨地区、跨行业经营,尽快成长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文化企业集团。
六、 依法加强对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监管。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切实强化服务意识,着力做好宏观调控、社会监管、行政执法和公共服务,依法行政。要积极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加强宏观管理,切实履行监管职能,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要通过依法监管,为非公有制文化企业提供全面有效的服务,逐步建立起有利于文化产业发展的人才交流、技术政策咨询、项目培育、银行信贷和担保等多种社会服务体系。要提高对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管理水平,制止乱摊派、巧立名目收取各种费用和强行要求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参加各类评比、竞赛、联谊等活动。
七、 加大对非公有制文化企业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经常研究解决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把支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发展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文化安全的重要内容,作为地方经济新的增长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认真研究出台相关的支持政策,在资源配置上给予必要的倾斜。发展改革、国资、财政、人事、国土资源、文化、建设、教育、公安、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要大力支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发展。
八、 充分发挥工商联、商会、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和中介组织在引导规范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发展中的作用。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逐步将不宜由政府行使的管理职能下放给相关行业组织。引导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实行行业自律,支持有条件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建立文化服务质量管理体系,不断提高企业运转效率和服务质量。